中科白癜风医院微信 http://pf.39.net/bdfyy/bdflx/150217/4580343.html 我国刑法典体例分为总则和分则两大部分。简言之,总则包括刑法概说、犯罪论和刑罚论;分则研究具体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犯罪论项下的犯罪形态包括犯罪未完成形态和犯罪完成形态,前者在总则里呈现,后者在分则各法定条文里体现。《刑法》总则的犯罪未完成形态包括3个条文,分别为犯罪预备(第22条)、犯罪未遂(第23条)和犯罪中止(第24条),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都是以既遂为模式的。据此,犯罪未完成形态和犯罪完成形态合称为(故意)犯罪形态。 犯罪是刑法典的框架和基石。注意,犯罪未完成形态只能存在于故意犯罪中,即罪过形式为故意。故意犯罪是一个过程,存在不同阶段。过失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形态,只有成立与否的问题,没有既遂与未遂的问题。厘清这组概念,在作答客观题时,可以快速排除凑数或者干扰的选项,得出准确结论。 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知识点复习要点归纳如下: 犯罪预备是“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具有四个特征:一是主观上为了犯罪;二是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三是事实上未能着手实施犯罪;四是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未遂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简言之,犯罪未遂是“欲达目的而不能”。具有三个特征: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犯罪未得逞,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注意,认定犯罪预备的“着手”,要根据不同犯罪、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行为是否具有侵犯法益(人身法益或者财产法益或者兼而有之)的急迫危险。“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包括三种情形:一是抑止犯罪意志的原因,如行为人盗窃时听到警笛声而放弃犯罪。二是抑止犯罪行为的原因,如行为人伤害他人时被第三人阻止。三是抑止犯罪结果的原因,如行为人将人打伤推入水中被路人救起。犯罪未遂有两种类型:一是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二是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不能犯未遂再细分为对象不能犯未遂和手段不能犯未遂。注意手段不能犯未遂与迷信犯的区别,此处是考点之一。手段不能犯未遂,如甲以杀人故意向乙的食物中投毒,但毒药未达致死量。迷信犯,如丙意欲丁病亡,请巫师画符诅咒。手段不能犯未遂是认识错误,迷信犯是愚昧无知。前者成立犯罪未遂,后者不成立犯罪。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未遂在客观题、主观题中都是高频考点。在法益的数量可以增减的场合,行为只侵害了一部分法益时,此时,就出现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并存如何处置的问题。应坚持官方立场,即根据“两高”《办理诈骗刑事案件解释》第6条规定答题。该第6条规定:“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正确解读为:在同一宗犯罪中,既有既遂,又有未遂,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应以犯罪既遂酌情从重处罚;如果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酌情从重处罚。参见卷二/5。 犯罪中止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或者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简言之,犯罪中止是“能达目的而不欲”。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二是在实行行为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理解犯罪中止要注意,要区分犯罪中止形态与中止行为本身:中止行为本身不是犯罪,是刑法所鼓励的行为;犯罪中止形态是犯罪的状态,应当负刑事责任。换言之,中止行为之前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是行为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基于中止行为本身避免了犯罪结果的发生,与既遂犯相比照,客观危害减少、主观恶性减少。据此,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通过对法条的正确解读,法考生应该知其然知其所以然。这也是参加法考的题中应有之义。 犯罪中止具有“四性”:即中止的时间性、主动性、客观性、有效性。必须同时具备“四性”才成立犯罪中止。此处的“时间”指在“犯罪过程中”,“主动”指自动放弃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客观”指客观上有中止行为,“有效”指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中止的客观性中的“中止行为”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预备阶段以及实行行为尚未实行终了,只要不继续实施行为就不会发生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行为人真实地放弃犯罪行为。二是在实行行为终了、不采取有效措施就会发生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行为人作出了真挚的努力,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中止的有效性以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为标线,在行为人为防止结果的发生作出了积极努力,但其行为本身偶然不能使结果发生或者由于他人行为防止了结果发生的以下场合,仍然成立中止犯:一是行为人的中止行为独立防止了结果发生的。二是行为人的中止行为与其他人的协力行为共同防止了结果发生,行为人作出了真挚的努力的。三是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结果发生,而且结果没有发生,即使行为本身偶然未能导致结果发生,或者客观上完全由他人行为防止结果发生的。上述此三种情况均可认定行为人成立中止犯。为便于理解,笔者整理了-年8道真题,建议考生反复体会其中的细微差别之处,方可掌握本知识点。 1.甲欲杀乙,将乙打到在地,掐住脖子致乙深度昏迷。30分钟后,甲发现乙未死,便举刀刺乙,第一刀刺中乙腹,第二刀扎在乙的皮带上,刺第三刀时刀柄折断。甲长叹“你命太大,整不死你,我服气了”,遂将乙送医,乙得以保命。关于甲犯罪形态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卷二/) A.故意杀人罪的未遂犯 B.故意杀人罪的中止犯 C.故意伤害罪的既遂犯 D.故意杀人罪的不能犯 简析:结合题干给出的信息,甲以杀人故意欲杀乙,据此,排除C选项。D选项不符合题意,排除。甲先是掐乙脖子,而后又连续对乙砍杀三刀,均未致乙死,据此,甲不可能成立中止犯,A正确。 2.甲深夜进入小超市,持枪胁迫正在椅子上睡觉的店员交出现金,乙说“钱在收款机里,只有购买商品才能打开收款机”。甲掏出元钱给乙说“给你,随便买点什么”。乙打开收款机,交出所有现金,甲一把抓破。事实上,乙给甲的现金只有88元,甲“亏了”12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卷二/8) A.甲进入的虽是小超市,但乙已在椅子上睡觉,甲属于入户抢劫 B.只要持枪抢劫,即使分文未取,也构成抢劫既遂 C.对于持枪抢劫,不需要区分既遂与未遂,直接按照分则条文规定的法定刑量刑即可 D.甲虽“亏了”12元,未能获利,但不属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构成抢劫罪既遂 简析:小超市不是住所,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户”。A错误。 抢劫罪只有在人身或者财产法益被实际侵害时才构成抢劫既遂。“持枪抢劫”为情节加重犯,也区分既遂与未遂。B错误。 “持枪抢劫”属于情节加重犯,也区分犯罪既遂与未遂。C错误。 计算抢劫所得时,不应扣除抢劫犯的抢劫成本。甲既遂。D正确。 3.甲为杀乙,对乙下毒。甲见乙中毒后极度痛苦,顿生怜意,医院。但因车速过快,车右侧撞上电线杆,坐在副驾驶位的乙被撞死。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卷二/53) A.如认为乙的死亡结果应归责于驾车行为,则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中止 B.如认为乙的死亡结果归责于投毒行为,则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C.只要发生了构成要件的结果,无论如何都不可能成立中止犯,故甲不成立中止犯 D.只要行为人真挚地防止结果发生,即使未能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也应认定为中止犯,故甲成立中止犯 简析:甲主动开车将中毒后的乙送医,符合中止犯“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立法主旨。乙死于甲的驾车行为。A正确。 乙的死亡与甲的投毒行为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甲未能有效地阻止犯罪结果发生,不没有成立中止犯的余地。B正确。 即使发生了构成要件的结果,但只要与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没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仍有成立中止犯的余地。C错误。 只要犯罪结果已经发生,且该结果是行为人中止之前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就属于未能有效地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D错误。 4.下列哪些选项中的甲属于犯罪未遂?(卷二/54) A.甲让行贿人乙以乙的名义办理银行卡,存入50万元,乙将银行卡及密码交给甲。甲用该卡时,忘记密码,不好意思再问乙。后乙得知甲被免职,将该卡挂失取回50万元 B.甲、乙共谋傍晚杀丙,甲向乙讲解了杀害丙的具体办法。傍晚乙如约到达现场,但甲却未去。乙按照甲的方法杀死丙 C.乙欲盗窃汽车,让甲将其用于盗窃汽车的钥匙放在乙的信箱。甲同意,但错将钥匙放入丙的信箱,后乙用其他方法将车盗走 D.甲、乙共同杀害丙,以为丙已死,甲随即离开现场。一个小时后,乙在清理现场时发现丙未死,持刀杀死丙 简析:受贿罪的保护法益为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A错误。 甲、乙共谋杀丙,甲、乙行为并未实现共犯的脱离。B错误。 乙用其他方法盗窃既遂,与甲的行为缺乏因果关系。C正确。 甲、乙共同杀害丙后甲离开现场,此时,甲、乙共犯关系已消解。丙另起犯意杀丙,构成杀人既遂,甲构成杀人未遂。D正确。 5.下列哪一行为成立犯罪未遂?(卷二/5) A.以贩卖为目的,在网上订购毒品,付款后尚未取得毒品被查获 B.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现金支票后,未到银行提取现金即被查获 C.未谋取不正当利益,将价值5万元的财物送给国家工作人员,但第二天被退回 D.发送诈骗短信,受骗人上当后汇出5万元,但因误操作汇到无关第三人的账户 简析:为贩卖而购买毒品的行为属于贩卖毒品罪的预备行为。《刑法》第条仅规定了贩卖毒品罪,而没有将相应的购买行为规定为购买毒品罪,单纯购买毒品的行为不属于刑法的规制对象。A错误。 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是侵犯了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B错误。 行贿罪侵害的是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侵犯了职务的不可收买性。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后又退回属于事后处理赃物的行为。C错误。 诈骗罪属于“取得型”犯罪,行为人并未取得财物。D正确。 6.甲以杀人故意放毒蛇咬乙,后见乙痛苦不堪,心生悔意,医院。途中等红灯时,乙声称其实自己一直想死,突然跳车逃走,三小时后死亡。后查明,医院就不会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卷二/6) A.甲不对乙的死亡负责,成立犯罪中止 B.甲未能有效防止死亡结果发生,成立犯罪既遂 C.死亡结果不能归责于甲的行为,甲成立犯罪未遂 D.甲未能阻止乙跳车逃走,应以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论处 简析:甲以毒蛇作工具杀乙,乙被咬毒蛇咬后甲送乙就医。乙中途跳车后死亡。根据客观归责理论中的自我答责理论,乙自愿跳车死亡适用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据此,B.C.D选项错误。乙因跳车死亡,这一危险非甲创设。甲在能杀死乙的前提下主动消除犯罪既遂的危险,符合中止犯的立法精神,应当成立中止犯。据此,A选项正确。 7.关于犯罪未遂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卷二/53) A.甲以杀人故意将郝某推下过街天桥,见郝某十分痛苦,便拦下医院。但郝某未受致命伤,医院也不会死亡。甲属于犯罪未遂 B.乙持刀拦路抢劫周某。周某说“把刀放下,我给你钱”。乙信以为真,收起刀子,伸手要钱。周某乘乙不备,一脚踢到乙后逃跑。乙属于犯罪未遂。 C.丙见商场橱柜展示有几枚金锭(30万元/枚),打开玻璃门拿起一枚就跑,其实是价值元的仿制品,真金锭仍在。丙属于犯罪未遂 D.丁资助林某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但林某尚未实施相关犯罪活动即被抓获。丁属于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未遂 简析:郝某未受致命伤是事后查明的事实。甲实施杀人行为后主动采取措施送郝某就医消除郝某死亡的危险,成立中止犯。A错误。 乙暂时收取刀子的行为因受周某使计谋,并未放弃犯罪。B正确。 丙错拿金锭,其行为对银行的财产法益造成了紧迫危险。C正确。 危害国家安全罪处罚预备犯,丁资助行为构成犯罪既遂。D错误。 8.甲冒充房主王某与乙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王某的住房以万元卖给乙,乙首付万元给甲,待过户后再支付剩余的万元。办理过户手续时,房管局工作人员识破甲的骗局并报警。根据司法解释,关于甲的刑事责任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卷二/5) A.以合同诈骗罪万元未遂论处,酌情从重处罚 B.以合同诈骗罪万元既遂论处,合同诈骗万元作为未遂情节加以考虑 C.以合同诈骗罪万元未遂论处,合同诈骗万元既遂的情节不再加以考虑 D.以合同诈骗罪万元既遂与合同诈骗罪万元未遂并罚 简析:根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简称“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据此,甲已骗得万元购房款,尚未取得万元,诈骗万元既遂与诈骗万元未遂,同属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处在同一量刑幅度内,对此应以诈骗万元既遂酌情从重处罚,在量刑时还需考虑甲存在诈骗万元未遂这一量刑情节。此处存在不同观点,后撰文另述。 笔者发表的刑法编系列文章均按照科目框架结构分类撰稿。刑法科目在法考中极为重要,整个由18个部门法组成的法考满分值为分(客观题卷一卷二各分,主观题卷三分,考试时间合计分钟),其中刑法科目客观题和主观题分值在80分左右。考生首先需要掌握本科目的知识架构体系,不但对作答客观题有利,对作答主观题以综合设问命题方式出题时可以准确理解刑法概念的内涵。 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13801256026.com/pgzl/pgzl/7037.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