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9/19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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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律师:

有这么一件事。

李某、刘某经人介绍于年1月26日订婚并在老家办了酒席,于年2月1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至今没有生育子女,银行也没有存款。李某婚前全款购买本田车一辆(婚后以书面形式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年4月,在县城按揭买房一套(登记在刘某名下,仍有将近17万的贷款未还清)。年4月3日,李某以个人名义向第三人借款30万元用于开饭店(一直由夫妻二人共同经营)。李某婚前发表了一篇小说,婚后取得收益17万元。双方自年8月12日开始分居生活,李某于年3月10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刘某离婚,法院于年4月9日判决不准离婚。之后二人夫妻感情没有和好,仍继续分居生活。李某想于年元旦后再次起诉要求与刘某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刘某依然坚持夫妻感情尚存,坚决不同意离婚。

请问《民法典》实施后,本案二次起诉离婚将会有什么新变化?法院是否会判决离婚?

山东读者夏先生

夏先生:

你好。我来解答您的问题。

依法登记,是我国法律认可的婚姻成立的必备要件之一。

本案中,李某、刘某经登记结婚,属合法婚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应认定婚姻成立于年2月19日。李某婚前购买的车辆因为已经书面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年4月购买的房屋虽然登记在刘某名下,但这是婚后购买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年李某虽是以个人名义向第三人借款30万,但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经营,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李某婚前发表小说,婚后取得收益的17万元,属于法律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另外,本案中,李某系第一次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且又分居满一年以上,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庭审中刘某亦承认与李某一直保持分居生活。现根据《民法典》的最新规定,法院应判决准予离婚,并依法对双方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相关法条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姚志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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